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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建设局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地方税缴纳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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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建设局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地方税缴纳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建设局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地方税缴纳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建设局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地方税缴纳工作意见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业企业地方税缴纳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业企业地方税缴纳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强外来建筑业企业地方税缴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求在我市驻扎时间1年以上、承揽工程量较大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机构,由市地税部门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来建筑业企业堤围防护费由市地税部门委托建设部门在代征建安税收时一并予以代征。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向建设部门提交规范的施工合同备案,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建安工程全同印花税,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外来建筑业企业未交完有关税费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五、市建设部门每朋将对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市办理施工许可及有关基建项目的情况(如工程的规模、资料)以报表形式告知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对有关涉税事项进行跟踪和检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建设局、中山市地税局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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