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2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2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11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六条,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含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6条第三款规定和现行的审批权限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