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4]145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4]14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3]616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规定自2004年4月10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题词:发票 收费 转发 通知
附件:全省第二批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