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使用税控发票的非查帐征收纳税户加强税收征管的补充通知
珠地税发[2004]4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使用税控发票的非查帐征收纳税户加强税收征管的补充通知
珠地税发[2004]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13日
稽查局,各区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做好服务娱乐业发票换版和相关征管工作的通知》(珠地税发[2003]273号)的规定要求,对使用税控装置及其专用发票的非查帐征收的纳税户,一律采取按月申报“发票+5%”的征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鉴于理发、洗染、照相、冲晒、打字、复印、中介、代理、停车、洗车、早餐、快餐等服务业和台球、游艺等娱乐业的每笔交易营业额较低,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使用税控发票的非查帐征收纳税户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从2004年1月1日起,使用税控发票的非查帐征收纳税户的征管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每年核定一次,按照上一年度的月使用发票平均金额(对新开业的纳税户按照其最初三个月的月使用发票平均金额)分别核定为“发票加定率”或“发票加定额”的方式:若月发票平均金额高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采取“发票+5%”的方式按月申报;若月发票平均金额低于10000元的,采取“发票加定额”的方式按月申报,即开具发票部分的营业额按照税控装置产生的纳税申报统计报表申报纳税,不开发票部分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纳税户在年度中间申请使用税控装置及其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上述原则对该年度该纳税户的征管方式及时核定。
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