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26号
全文有效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佛国税发[2003]245号)收悉。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市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可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开具的最大销售金额为千万元(不含本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月供票量及每月购买次数由你局根据有关规定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从严掌握。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