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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4]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大面额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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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4]6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4]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大面额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大面额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6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大面额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6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日
  各分局:
   为加强对发票供应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市局对大面额发票的供应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领购十万位以上(含十万位)位数发票,分局发票科(组)应要求其提供与所领购的发票位数相当的经济业务往来情况、银行账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审查其纳税情况,对书面资料不祥或有疑义的,应进行实地调查,经认真审核、调查,确认纳税人确需使用十万位以上位数发票的,须经分局(所)领导审批签字,发票科(组)方可予以供应,并严格控制供应数量。
  二、纳税人从领购大面额发票之日起两个月内,无论是否用完,都必须到主管征管分局(所)核销发票,验旧供新。对未按时核销发票的,分局应立即取消供应。发票科(组)具体经办人在供应大面额发票时,应在封面注明该票种的使用有效期,并加盖发票管理专用章。
  三、对已供应大面额发票的纳税人,发现其纳税情况与用票情况严重不符的;或使用大面额发票频率低,每月使用量不足1本的,应立即取消供应。
  四、分局未认真审核、调查,违规供应大面额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市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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