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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函[2004]4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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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汕府办函[2004]43号
文件名: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函[2004]4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汕府办函[2004]4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税费问题的复函
  汕府办函[2004]43号
  全文有效
  2004-02-24
  金平区政府:
  汕金府报[2004]9号文悉。关于“城中村”自建自用房产的税费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城中村”宅基地,其产业权人按规定办理报批准建手续,国土部门已给予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可免征契税。
  二、属“城中村”内村民自建自用的房产,其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可免收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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