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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4]8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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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4]8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4]8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8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8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7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型企业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3]252号)悉。经研究,现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的规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型企业兼营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项目不予免税,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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