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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15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下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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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15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15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下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下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15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下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154号
  全文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于2000年11月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印制下发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种设计的式样与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下发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有不尽相同的地方。经过3年多的实际应用,总体效果良好,但也给我省机动车用户到外省办理有关入户手续带来不便,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省局决定加急赶印一批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加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特征为:
  1. 各联次(共六联)均在发票票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面加印带有二条横线的“存根联”、“记帐联”、“注册登记联”、“报税联”、“提货联”等字样。
  2. 除“发票联”套印发票监制章外,其余各联次均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3. 发票号码上面继续增印发票10位代码:0000411167。
  4.各联的印色、规格及其它防伪措施仍按总局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继续保留省局增加的防伪措施,即在发票联“价税合计金额”栏的小写框内下横线中印有“广东国税”字样的手写微缩文字。
  二、这次赶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主要供应给需要到外省(市)有关单位办理入户手续的机动车用户使用,也可为发生上述情况的用户作为换票使用。为减少内部的浪费和损失,在省局没有新的通知之前,这次赶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原来版面的发票同时适合在本省范围内发售使用。
  三、请各地务必做好与有关单位及用票业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见附件: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附件见印刷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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