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表述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5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调整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表述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5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9日
局属各单位:
2002年,我局制发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现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235号文中有关城市房地产税计征方法的表述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23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房产,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内容调整为:“对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出租房产,应从值计征城市房地产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