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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4]10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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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4]101号
文件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4]10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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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10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10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13日
  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10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制定了《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式样(见附件1),请各区(分)局通知企业按《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格式要求登记填写。(企业可自行印制;各税务师事务所亦可印制,收取工本费后发放给企业使用。)从2004年1月1日开始登记,今后纳税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不按规定登记、申报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开展对印花税的自查、检查工作。各纳税人对2002年至2003年的印花税应税凭证进行自查(自查表见附件2 ),自查时间为2004年4月15日至2004年6月10日,2004年6月11日之后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时间,对检查出少缴印花税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检查印花税的同时,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和本地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将上述自查、检查及清理结果于2004年9月10日前报送市局税政科。
  三、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规定,对企业难以进行查帐征收印花税的,可核定征收印花税,具体征收办法省局确定后另行通知。
   抄送:各税务师事务所
  附件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式样 (略)
  附件2:印花税自查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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