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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4]11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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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4]112号
文件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4]11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11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11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16日
  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粤财法[2004]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按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和不属于征税所得的各项津贴、补贴(包括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特区补贴)等的扣除标准,我市仍按原规定统一定额扣除标准执行。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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