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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4]7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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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2004]72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4]7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7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7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19日
  各征收管理分局:
  为切实解决近期征收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统称车船税)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市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复征收车船税的退税问题
  纳税人在某自助交费系统、代征点或地税征收机关交了车船税后,又到另一自助交费系统、代征点或地税征收机关再交一次车船税而造成的多交车船税,由在重复征税中末次征税的单位办理退税。具体操作:
  (一)纳税人须持当年两次交纳车船税的原始凭证,到应受理退税的单位办理退税手续;
  (二)应办理退税的单位为代征单位(指通过自助交费系统征收车船税的代征单位或设立代征点的中介机构)的,在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时应立即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先予以退还多交的税款,同时要收取纳税人重复征税中末次交税的原始凭证;
  (三)纳税人多交的税款已划入代征单位的代征税款专户的,其多交的税款由代征单位先行垫付,不得自行从代征专户中提取税款办理退税;
  (四)代征单位退还给纳税人的多交税款,如属于代征单位垫支的款项,须列表汇总已办退税的明细资料,并附上纳税人重复征税中末次交税的原始凭证,送委托代征车船税的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并由其办理申请退库手续;代征单位须保留相关的纸质资料(如帐单、划款凭据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五)应办理退税的单位为地税征收机关的,按照正常的退税手续办理。
  (六)自助交费系统单位退税地点和联系方式如下:
  1.好易公司地址:中山三路18号之一首层好易客户店(电话:85566308);
  2.金信公司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21-23号二楼(电话96001);
  3.广发行及其他中介机构代征单位的退税地点和联系方式,参见《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3]255号,以下简称255号文)。
  二、关于2003年底以前欠交车船税的私车交纳车船税的问题
  在今年交纳2003年底以前欠交的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应课征欠税滞纳金。由于自助交费系统没有设置课征欠税滞纳金的功能,因此,私车车主交纳以前年度欠交的车船税,由各区地税征收机关受理有关的征税事项。
  三、关于车船遗失、停驶、报废办理税务注销和退税的问题
  由于交警部门受理车船遗失、停驶、报废的事项,只提供受理回执而不再发出核准证明,因此,地税征收机关可凭交警部门受理上述事项出具的受理回执办理车船遗失、停驶、报废的税务注销或退税手续。
  四、关于单位或私人车船发生变更、过户等变化的税务问题
  单位或私人车船发生变更、过户等各项变化时,按255号文的有关规定,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变更、过户登记,包括旧车主的注销和新车主的登记;如新旧车主属不同区的纳税人,应分别到各自所在区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
  五、关于新购置车船申报交纳车船税的问题
  (一)由于受征收系统的影响,我局在255号文中关于“新购置车辆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广东发展银行代征”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新车。
  (二)单位新购置车辆的应交纳车船税,仍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区的地税征收机关征收。其中在2004年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新购置车辆时,须另行办理交纳车船税的临时登记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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