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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发[2004]111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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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佛地税发[2004]111号
文件名: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发[2004]111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发文日期: 2004-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佛地税发[2004]111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佛地税发[2004]11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我市辖属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属禅城区)和南海分公司(属南海区)同时丢失本单位已填开并完税的“广东省佛山市建筑业发票”各一份,两用票单位已书面报告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并在当地的报刊上刊登了发票作废声明。由于税务机关对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后,对是否应补税才能重开发票,两区局的做法未能统一,令纳税人产生异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均没有相关的规定,特提请省局明确,并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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