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1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属我局征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2004年度税务登记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的对象及附报资料
凡在2004年8月31日前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属此次验证范围。纳税人可在办税大厅领取或我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2004年度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后,持《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下列附报资料(原件及A4复印件)到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
(三)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四)企业章程等成立资料;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银行基本账号证明。
二、验证的期限
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从2004年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时间安排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尾数(尾数为X的以前一位为准) 截止办理日期
0-4 2004年7月31日
5-9 2004年8月31日
三、违章处理
如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税务登记证验证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