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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4]8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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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04]86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4]8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函[2004]8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函[2004]8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1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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