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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4]15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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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2004]15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4]15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4]15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4]15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及票证管理,“大集中”系统也将逐步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使用,为保证核算的准确性,省局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补开凭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只能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注明:“原完税凭证收据联遗失”并加盖征税专用章),不予补开相关的完税凭证。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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