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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3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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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32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3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3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32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29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7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省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78号)第三条。
  主题词:征管 运输 发票 转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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