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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4]9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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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函[2004]91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函[2004]9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04]91号


  中山市地税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中山地税函[2004]9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8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43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统一设计了《房屋大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纳税人有发生房屋大修事项的,应先向主管税务分局填报《备案表》,并附大修房屋产权证、房屋大修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房屋大修计划书报税务分局备案。
  二、对发生房屋大修事项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应提醒纳税人在房产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大修房屋的房产原值或租金情况,大修的起止时间,大修期间可免征的房产税额等。
  三、各税务分局应加强对大修房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大修情况,并注意结合我局征管系统“房产土地情况登记”模块,及时做好登记,加强税收征管。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粤地税函[2004]43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房屋大修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大修计划。房屋大修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产权证编号、大修前的房产原值、原房屋的用途(应注明工业或是商业,自用或是出租)、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预计起止时间、预计的大修价款等。同时还要附上大修房屋的产权证和大修的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二、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大修房屋的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房屋大修起止时间”、“大修期间可免征的房产税税额”等内容。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及时掌握房屋大修的情况,如大修的具体完成时间、大修后原值变化情况和大修后的房屋用途改变情况等,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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