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知
东地规费便函[200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知
东地规费便函[2004]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13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的规定,从2004年起,除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依法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财政统一向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缴交外,其他用人单位(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缴交的保障金统一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现将开展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年审工作
由市残联在新闻媒体发出年审通告(今年已于7月28日在东莞市报公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年审通知”、“年审须知”(见附件)和“年审手册”。用人单位收到“年审通知”、“年审须知”和“年审手册”后(未收到的单位所属地就业服务所领取),填好有关资料报送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简称就业服务所),由就业服务所提出初审意见,并对未达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确定少安排残疾人数和应缴保障金的金额,上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简称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年审,并对少安排残疾人数的用人单位发出《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转由属地就业服务所向用人单位发出),同时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已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涉及的应征数据通过实时联网传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将应征数据按属地原则分解刭各地税分局进行征收。
二、用人单位缴款
用人单位接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的《缴款通知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一般为30日)到属地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各地税分局应采用通过银行扣款的方式进行征收入库。缴款方式参看“年审须知”第七点。即用人单位可采用委托银行向地税部门扣缴税款的帐户,到原银行签订委托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协议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备足款项。
三、年审期限和征收期限
2004年年审期限为8月1日至10月31日,目前市残联已全面开展年审工作。
征收期限: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今年征收期初定为9月至11月。每一用人单位的缴费期限以其《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为准。
随着残联年审工作的进展,市就业服务中心逐步对已完成年审的少安排残疾人员的用人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并将有关应征数据传送我局。预计9月起我局可依据市就业服务中心传送的应征数据开展征收工作。为方便缴款单位,各地税分局可建议纳入我局代征范围的用人单位先办理委托银行扣款手续。
四、票证使用:统一使用税收完税凭证进行保障金征收,打印格式见附件。
五、帐户使用和划解方式
扣缴的保障金缴入分局待结算财政专户(税款帐户),按税款双限制度进行票款结报。划入国库,共划解方式可参照税款。保障金报表出具、报解时间也与税款一致。
六、滞纳金的计算
市残联所传送的每一缴费企业数据中包括一个限缴日期,企业超过限缴日期缴交保障金的,从限缴日期第二天赶(节假日顺延)按日加收5%滞纳金,该滞纳金的计算由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征管系统将自动计算欠费日期并生成滞纳金)。
七、欠费的处理
征收期过后,由分局征收股对不成功征收的欠缴户进行电话语音催缴,并打印欠费清单送综合股;综合股核对无误后送检查股;检查股对共发出催缴通知书进行实地催缴,并将催缴情况反馈综合股。
综合股对欠缴保障金的企业按正常户、非正常户、不实户的分类设档进行跟踪管理,并上报市局规费管理科;对联系不了的欠缴企业送镇(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进行调查核实。
八、保障金征收管理软件由市局信息管理科开发。
市残联与我局以实时联网方式交换数据,市残联传送的企业资料包括:缴款通知书编号、纳税人编码、年审电脑号、名称、征收年度、应缴金额、传送日期、限缴日期等。
附件:
1、关于办理二00四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略)
2、东莞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知(略)
3、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略)
4、税票拟打印样式(略)
5、业务流程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