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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4〕16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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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4〕168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4〕16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6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68号
  全文有效
  2004-08-18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符合《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产品,企业持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填列《减免税备案表》连同认定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如实申报收入。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集成电路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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