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资金帐簿印花税征免问题的函
穗发展函[2004]9号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资金帐簿印花税征免问题的函
穗发展函[2004]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9月6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是广州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集团公司之一,集团内部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今年,因以下面两方面的原因,将导致我公司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发生较大的变动:一是广州市政府将广州市电力总公司、广州发电厂成建制划入发展集团,由发展集团实施重组广州市能源基础产业;二是我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创业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州发展实业控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今年8月3日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12000万股而产生的股本溢价,按照权益法层层反映,将分别增加广州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我司的资本公积金。
鉴于上述两方面业务涉及到集团和下属公司资金帐簿为同一资金重复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为此,请明确在下属公司-广州市电力总公司、广州发电厂和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的情况下,其上级公司和集团能否免征印花税。
请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