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5
  • Tax100会员 33744
查看: 661|回复: 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4]19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缴费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2: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2004]196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4]19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缴费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缴费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19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缴费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19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9月7日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费“随税同管”制度,加大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率,减少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与社保登记注销手续不同步而形成的社会保险费虚增欠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社保缴费户办理地税税务注销时,务必先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手续后,各单位才予以发出税务注销的批复文书。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办理业户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应执行核对业户缴交社保费数据工作程序。对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业户,应责令其在限期内缴清欠费,凭地税部门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到相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二、各征收单位根据缴费户提供的有社保经办机构加具注明企业“已办社保注销手续”并加盖业务用章的回执,按照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有关程序发出税务注销批复文书。
  三、请各征收管理单位加强部门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合力,把社会保险费“随税同管”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好。
  四、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