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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4]16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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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2004]162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4]16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16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4]16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9月13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原《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东地税发[2003]215号转发)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代开票单位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4%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各镇区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建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代开票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三)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其所得税由各地税分局统一征收入库。
  (四)采用核定征收的代开票单位和个人缴纳核定税款时,按《东莞市个体营运车船“定期定额”征税核定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核定收入额申报缴纳,不得抵减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已缴纳的税款。
  三、其他
  (一)对于使用外地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的长期驻莞经营者,必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之后才可以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货物运输劳务费用,申请门前代开发票时,各税务分局只能为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不能开具通用发票。
  附件:东莞市个体营运车船“定期定额”征税核定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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