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泥行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18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泥行业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18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水泥行业是我市工业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经过行业竞争和体制改革,水泥行业的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种是实行集团化经营,另一种是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由于企业经营方式和财务核算的改变,造成一些地方税收管理出现漏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水泥行业的地方税收管理,严格执法,公平税负,现对统一水泥行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调查研究,剖析经营情况,强化经营核算。
(一)加强对企业建章立制的督促,健全企业账簿设置,配备专职财会及办税人员。要详细掌握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定期剖析企业的成本核算,生产消耗(如电力等)与水泥产量的配比情况。强化税收稽查,建立企业定期税收质询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完善经营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依法申报缴纳各项地方税费。
(二)加强信息交流,各县(市)局之间要互通了解水泥行业成本核算、产能配比情况,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掌握水泥产量、销售价格及经营利润水平。
二、承包(承租)经营企业地方税收的管理。
(一)营业税。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出包方,对出包方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直接申报缴纳或可委托承包方在上缴承包费时代扣代缴。
(三)所得税。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公司)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承包、承租人(包括个体水泥厂)不能提供其真实所得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律按销售收入依2%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销售收入确定可采取按消耗动力(电力)数量进行换算,计算公式为:
销售收入=消耗电力数量/吨耗电量×平均销售价格
水泥生产的吨耗电量按每吨80度至90度的标准,具体由各县(市)局确定。平均销售价格按市场价格及变动情况每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
(四)印花税。不能全面完整提供购销合同金额的,购销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购进环节、销售环节的金额据以计算印花税。
购进环节金额按销售收入50%计算,销售环节金额按销售收入80%计算。
三、以上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有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