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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4]20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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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2004]202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4]20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20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20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明确管理工作流程和部门职责,经市局研究,对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工作重新明确如下:
  一、登记分局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印制、保管,受理固定工商业户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外来报验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以内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同时设立登记台帐。
  二、征收管理部门在接到登记分局的税务文书传递卡(资料)以后,应加强对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跟踪管理工作,设立登记台帐,负责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到期应缴税款的催缴和签注,并在办理完毕的一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登记分局,登记分局据以进行登记。对未完工工程登记分局凭征收管理部门传递的资料重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三、各地每年应组织一次对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缴税情况的检查清理,发现应缴未缴税款,应停止办理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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