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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4]165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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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04]165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4]165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165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165号
  全文有效
  2004.10.08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公通讯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职工(包括外籍人员)凭发票报销形式取得的《通知》中第四点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办公通讯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则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职工的办公通讯费,应全额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仍按东地税发[2002]13号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发放住房津贴税前扣除问题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按照东莞市住房改革办公室批准的《东莞市住房津贴审批表》所列的标准和发放年限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发放的未经东莞市住房改革办公室批准的住房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执行。
  三、外资企业的办公通讯费和住房津贴的税前扣除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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