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6
  • Tax100会员 33182
查看: 649|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2: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4〕57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5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573号
  全文有效
  2004-11-30
  广州、梅州、韶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关于我省卷烟工业合并重组后广东卷烟总厂税收问题的请示》(粤烟工〔2004〕261号)。考虑到国家烟草专卖局已批复同意关于广东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改革方案,为扶持我省卷烟工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提出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申报缴纳问题。省局同意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提出的重组后广东卷烟总厂及其各生产点消费税、增值税的纳税方案,即广东卷烟总厂负责缴纳广东卷烟总厂广州卷烟二厂所实现的消费税、增值税。广东卷烟总厂梅州卷烟厂、广东卷烟总厂韶关卷烟厂和广东卷烟总厂湛江卷烟厂作为广东卷烟总厂下属的非法人单位,其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分别向其生产点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申报和缴纳问题。按照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合并重组的改革方案,考虑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合并重组后广东卷烟总厂为统一法人统一核算单位,原广州卷烟二厂、韶关卷烟厂、梅州卷烟厂、湛江卷烟厂四家卷烟厂成为广东卷烟总厂的生产点,不独立设置帐簿,不单独计算损益,不对外编报会计报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同意以广东卷烟总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办理有关税收事项。新合并重组后的广东卷烟总厂广州卷烟二厂、韶关卷烟厂、梅州卷烟厂、湛江卷烟厂,不再向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发票领购等管理工作由生产点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
  四、请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到各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