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3
  • Tax100会员 33195
查看: 606|回复: 0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发[2004]30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内企业跨区迁移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佛地税发[2004]309号
文件名: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发[2004]30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内企业跨区迁移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内企业跨区迁移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30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内企业跨区迁移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30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30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登记分局:
  现将《佛山市市内企业跨区迁移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规程,加强市内跨区迁移企业的税务管理,防止税款流失。
  
  附件:佛山市市内企业跨区迁移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我市产业市内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87号)要求,现对企业在我市五区之间变更注册经营地址有关征管事项明确如下:一、市内企业跨区迁移的定义
  本规程所称的市内企业跨区迁移是指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在我市五区相互之间(包括在本区内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转移)迁移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凡涉及跨区迁移的,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只办理跨区地址变更登记;
  (二)调整管理机关的权限仅限于各区局(禅城区局除外)征管科(股)和市局登记分局;
  (三)市局征管科负责调整管理机关的文书终审,同时解决新系统中文书不能平级传递的问题;
  (四)增加“跨区地址迁移证明”文书,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记录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款、发票、税务登记证(禅城区的由市局登记分局加意见)缴销情况。
  (五)跨区迁移企业必须在原主管税务机关缴清其所欠税费,否则不能办理有关迁移手续。
  三、具体业务流程
  (一)区内跨分局迁移企业
  1、区内跨分局迁移企业(禅城区除外),由原主管机关负责受理申请,收回旧证,制作跨区证明,并注明企业的税费、发票清缴及税务登记证的缴销情况,加盖公章。一份留底,一份给纳税人,一份给区局征管科(股)。在新系统“受理文书” “录入文书”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根据纳税人的变更资料填妥所有变更项目,(“变更事项”为管理机关时,“变更后内容”应选迁达地区级税务机关),直接提交区局征管科(股)审批;通知纳税人5个工作日后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将证明发至本区局征管科(股)经办人员。区局征管科(股)审核该企业的资料,负责“处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直接在系统变更其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打印新证并送达《应税管理事项告知书》(无须重新走文书流程)。
  2、禅城区范围内企业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处理:原主管税务机关制作跨区证明,注明企业的税费、发票清缴情况后,加盖公章,一份留底,一份给纳税人,通知纳税人持证明到市局登记分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局登记分局根据该企业的跨区证明及其它资料,变更其管理机关,并收回旧证打印新证(在系统内可用快速处理);在跨区证明中注明登记证的缴销情况,退回纳税人,通知纳税人5个工作日后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的联系,凡发现有跨区迁移的,应通知纳税人(或原主管机关)尽快办理。
  (二)跨区迁移企业
  1、从非禅城区范围内迁出的企业
  (1)由原主管机关负责受理申请,收回旧证,制作跨区证明,并注明企业的税费、发票清缴及税务登记证的缴销情况,加盖公章,一份留底,一份给纳税人,一份给区局征管科(股)。在新系统“受理文书” “录入文书”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根据纳税人的变更资料填妥所有变更项目(“变更事项”为管理机关时,“变更后内容”应选迁达地区级税务机关),直接提交区局征管科(股)审批;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将证明发至本区局征管科(股)经办人员。将变更表、跨区证明各一份交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迁往禅城区的,可通知其7个工作日后,到市局登记分局办理;如果迁往其他区的,由迁达地区局负责通知纳税人前往相关分局办理。
  (2)区局征管科(股)负责文书的初审,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再提交市局征管科审批,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将证明发至市局征管科。原主管机关的纸质变更表由区局征管科(股)明确主管机关上报的时间,复印一份于每月底汇总本月的统一交市局征管科。
  (3)由市局征管科审批文书,于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此时该纳税人的资料只能在迁达地的区局一级才可读取,区局征管科(股)人员要在“划分纳税人征管归属”界面中更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机关”中选择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于2个工作日内完结。由迁达地区局负责通知纳税人前往有关分局办理。
  (4)原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人员收到市局的审批,应在“处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界面办结文书;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第7个工作日后,可读取纳税人的基本资料,收取原主管机关交予纳税人的变更表及跨区证明为归档资料之一,打印新证。
  2、从禅城区范围内迁出的企业
  (1)由原主管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制作跨区证明,注明企业的税费、发票清缴情况,加盖公章,一份留底,一份给纳税人,一份给禅城区局检查一股(简称检一股);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将证明发至检查一股经办人员,将跨区证明交给纳税人,通知其到市局登记分局办理手续;检查一股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证明发至市局征管科,并于每月底汇总当月各分局的纸质跨区证明统一交征管科。
  (2)市局登记分局收回旧证,办理变更。在新系统“受理
  文书” “录入文书”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根据纳税人的变更资料填妥所有变更项目(“变更事项”为管理机关时,“变更后内容”应选迁达地区级税务机关),提交市局征管科审批。
  (3)按上述第1点“从非禅城区范围内移出的企业” 的步骤⑶处理。
  (4)市局登记分局的操作人员收到市局的审批,应“处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办结文书;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第7个工作日后,可读取纳税人的基本资料,收取原主管机关交予纳税人的跨区证明为归档资料之一,打印新证。
  3、迁入禅城区范围内的企业
  (1)和(2)按上述第1点“从非禅城区范围内移出的企业”的前二个步骤处理;
  (3)由市局征管科审批文书,于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此时该纳税人的资料只能在登记分局才可读取。
  (4)原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人员收到市局的审批,应“处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办结文书;登记分局要在“划分纳税人征管归属”界面中更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机关”中选择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打印新证,于2个工作日内完结;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取原主管机关交予纳税人的跨区证明为归档资料之一,将纳税人纳入正常征收管理。
  四、其他要求
  (一)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各区局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我市产业市内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87号)要求统计转入企业的年度实缴税收情况,上报市局计财科。
  (二)本流程只适用于纳税人的其中一个变更项目为改变管理机关的情况。如纳税人所有的变更项目均不涉及改变管理机关的,可按以往规定操作。
  (三)纳税人为国地税共管的企业,不管国税是否办理注销,应参照本流程操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