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装分(转)包业务相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5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装分(转)包业务相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5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31日
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装分(转)包业务的税收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将建筑安装分(转)包业务相关税收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将其承接的工程项目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他人经营的,对分包人或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严格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统一申报解缴代扣税款。
二、建筑安装行业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必须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是本市固定纳税人的,原则上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自行填开;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具备自行使用和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本市固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外来施工企业,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一律由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填开。
三、扣缴义务人领用自行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严格执行限量供应、定期结报缴销制度,并实行销旧供新供应方式,每次准予领用的数量为一本(25套),每月20日前必须结报缴销一次。结报缴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票款结报手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报查联、解缴扣缴税款的税收转帐完税证(或税收通用完税证)收据联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四、扣缴义务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发生扣缴税款义务时,应在申报解缴代扣税款后凭解缴代扣税款的税收转帐完税证(或税收通用完税证)收据联原件及复印件、总分(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当场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
五、总承包人在申报纳税时,必须严格区分自营项目与分(转)包项目分别进行申报缴纳、解缴税款,总承包人跨区域经营涉及分(转)包业务的,应以工程所在地纳税管理编码申报解缴代扣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分(转)包人申报纳税时,须同时申报被扣缴的各项税款,并附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据联复印件。
六、为确保建筑安装分(转)包业务税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局要求如下: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建筑安装纳税人使用发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申报纳税等方面的业务辅导及培训,促进扣缴义务人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使其熟练掌握发票使用、税款代扣和申报解缴等业务操作全过程。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安装分(转)包业务相关税收的监控管理,完善代扣代缴登记,建立建筑安装分(转)包业务管理台帐,全面登记掌握辖区内建筑安装行业总承包人分(转)包业务以及扣缴税款的基本情况,强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与发票、税收转帐完税证(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之间的逻辑审核,防止代扣税款流失。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凭证及相关资料的,以及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利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偷逃国家税款的,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收票证相关管理规定使用管理代扣代收凭证,指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每月5日前限期向市局计财科缴销。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将依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等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