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10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更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0项税务证明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决定取消的1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24项具体办理事项。从证明材料来源看,需要专门为办理税费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2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居住证明),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已有材料的共8项(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从涉及经济主体看,涉及民营经济的共7项(服务地点在境外或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税务登记证、许可证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证明、取款凭证或存折、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个人等其他主体的3项(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 (二)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公告》附件中列示的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加强后续管理等方式办理,每项证明事项的具体替代措施已在附件中列明。 三、《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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