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17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已取消的各税种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完善和规范各项保留、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操作,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政策辅导和宣传工作力度。
取消和下放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后,原有的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提上重要日程,我们要利用这次调整的机会,重新规范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各分局要深入做好相关的纳税辅导和宣传工作,及时、全面地把政策调整事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和其他涉税事项等清晰地告知纳税人,保证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各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统一、规范。
各分局开展纳税辅导和宣传工作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在总局取消和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后,市局最近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税政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见附件1),将各税种的主要税政审批、备案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程序、报送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分局应迅速将一览表的规定告知纳税人,并按照规定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二是要向纳税人明确,取消审批事项并非意味税务机关放松对这些项目的管理,只是改变监管方式,即由事前审批监管改为事后备案监管,其目的是提高征管效率,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作为纳税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承担自行申报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的,将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和税前扣除,对适用政策错误造成少缴税款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审批、备案项目的操作程序。
根据总局精细化管理、省局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各审批、备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操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备案类项目
1.操作流程图(实线为必选项,虚线为备选项,下同)(略)
2、业务规程
(1)报备
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报主管分局备案。
(2)受理
主管分局计会征收股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对资料齐全的,制发《税政审批(备案)事项受理回执》(见附件2)交纳税人,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制发《税政审批(备案)事项不予受理回执》(见附件3),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3)审核
主管分局检查股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确认自行申报享受的优惠或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现疑点应进行实地调查或检查。经调查(检查)发现备案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并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4)上报
主管分局综合股将有关备案资料整理、归档,并按市局规定时间和要求统计上报。
(5)审查
市局税政科将对各分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情况复杂、有疑点的备案项目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主管分局反馈。
(6)督办
主管分局接收市局税政科的反馈意见,登记后分发对应股室办理。
(7)调查(再受理)
对经认定不符合规定的备案项目,主管分局检查股进行实地调查(检查),如造成少缴税款的按规定追补税款,并按《征管法》规定处理;对经认定符合条件但资料不齐的,主管分局计会征收股负责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资料,并再受理。
(二)审批类项目
1.市局审批项目
(1)操作流程图(略)
(2)业务规程
①申请
纳税人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分局提出审批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②受理
主管分局计会征收股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对资料齐全的,制发《税政审批(备案)事项受理回执》交纳税人,对资料不齐、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制发《税政审批(备案)事项不予受理回执》,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③初审
主管分局检查股审核纳税人的审批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对情况复杂的要进行实地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④复审
主管地税分局综合股(办公室)对纳税人申请进行复审,对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出复审意见,经主管分局领导批准后,与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清晰的,退回检查股补充资料;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与检查股协商确认并报主管分局领导核准后制发《税政审批(备案)事项不予受理回执》(应收回已发出的受理回执),交计会征收股与相关资料一并退回给纳税人。
⑤审批(审核)
市局税政科审核纳税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对情况复杂的要派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拟文批复。
⑥审批
对按规定要经集体讨论的,报市局减免税小组集体审议。
⑦办理批复
市局税政科接到市局减免税小组批复后拟文将批复转发给主管地税分局。
⑧监督管理
主管地税分局综合股(办公室)接到市局批复后制发《税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附件4),并交计会征收股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A.将上级批复转检查股和计会征收股传阅;
B.建立台帐登记管理;
C.按市局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⑨资料归档
主管地税分局综合股按规定将资料归档。
2.分局审批项目
(1)操作流程图(略)
(2)业务规程
①申请
纳税人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分局提出审批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②受理
主管分局计会征收股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对资料齐全的,制发《税政审批(备案)事项受理回执》交纳税人;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制发《税政审批(备案)事项不予受理回执》,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③初审
主管分局检查股审核纳税人的审批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对情况复杂的要派人进行实地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④复审
主管分局综合股(办公室)对纳税人申请进行复审,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与相关资料一并送主管分局领导。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清晰的,退回检查股补充资料;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与检查股协商确认并报主管分局领导核准后制发《税政审批(备案)事项不予受理回执》(应收回已发出的受理回执),交计会征收股与相关资料一并退回给纳税人。
⑤审批
主管分局减免税小组集体审议。
⑥办理
主管地税分局综合股制作《税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交计会征收股通知纳税人领取。
⑦跟踪管理
主管地税分局检查股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日常检查,跟踪管理审批事项。
⑧资料归档
主管地税分局综合股按规定将资料归档。
三、健全审批和备案资料的管理制度。
各分局要健全审批、备案事项各环节的资料管理制度,这是对审批、备案的税政事项是否管理到位的关键,特别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统计上报已审批、备案事项的情况,使市局可以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重大审批、备案事项对税源的影响,从而加强对基层征管、税政工作的指导力度。
(一)认真做好审批事项的调查(检查)工作
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各分局应认真调查、审核,写出检查(调查)报告。对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三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等直接抵退税款的审批事项,除了审查纳税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外,还要对纳税人申请抵退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对《一览表》中规定分局应提交调查(检查)报告但未提交的审批项目,市局将不予受理,退回分局重新调查。
(二)加强审批、审查情况的反馈
市局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资料不全需要补充资料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函告主管分局,主管分局可将函件抄送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建立台帐登记管理
各分局应对办理的审批、备案事项建立台帐登记管理,特别是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涉及的年限较长、容易产生管理漏洞。台帐格式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分局自行制定。
(四)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上报审批(备案)情况
各分局应严格按照以下时间向市局上报各税种审批(备案)项目情况:
报送资料 报送时间 备注
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汇总表
(附件5) 每年5月底前 电子邮件报送税政科(无审批、备案项目发生的,表内数据为空)
内资企业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汇总表
(表式见东地税发[2004]174号文) 每年5月底前 同上
涉外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汇总表
(附件5) 每年7月底前 同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件8) 每年7月底前 同上
营业税审批(备案)事项汇总表
(附件5) 每年7月底前 同上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统计表(附件6) 每年1月10日(上年度统计表)、7月10日(上半年统计表)前 同上
地方税审批(备案)事项汇总表
(附件5) 每年7月底前 同上
《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免征房产税审批表》(表式见东地税函[2003]2号) 每年7月底前 同上
个人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汇总表
(附件5) 每年7月底前 同上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表式见东地税发[2003]195号文) 每季度终了后上报 报法规科
四、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加强对纳税人日常和年度申报情况的审核,是对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其年度申报表披露的信息比较详尽,取消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情况大部分都可在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反映。因此,必须加强对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对没有报备案而自行列支的税前扣除予以纳税调整,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为加强报表审核工作的指导,市局将部分税种的取消审批项目与所得税申报表的对应审核关系进行了列示(见附件7),供各分局参考学习。
五、对部分审批、备案项目的具体操作意见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与预缴金额
从2005年起,对查帐征收的企业实行按季预缴所得税。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
当期预缴税款=(当期累计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按规定尚可弥补的累计亏损金额)×适用税率-本年累计已预缴税款
预缴适用税率按照当期累计应税所得额确定,可不再换算为全年应税所得额重新确定;如当期累计应税所得额分别在3万元、10万元以下的,可按18%、27%税率预缴。
企业按季申报时使用旧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主二附),弥补前期的亏损额填在第25栏“纳税调整减少额”中。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1.受理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受理时间为纳税年度开始至年度申报前(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申请不再受理。为使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尽早提出申请,避免在年度终了后集中提出申请,以免影响审批效率。
2.税款预缴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所得税预缴可先按适用的减免税政策计算。如因减免税情况复杂,税务机关需要纳税人补充资料或实施检查等特殊原因,汇算清缴期结束纳税人仍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复,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按适用的减免税政策计算预缴税款后,主管税务分局可作出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申报审批。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分局核准的延期内进行汇算清缴。
3.期限超过一年减免税政策的审批管理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申请(如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的减免税申请),采取一次性审批、年度审查的管理办法: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开始至年度申报前(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提出减免申请,审批税务机关应一次性批复纳税人可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和相应年限;纳税人应于优惠期内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年审申请,年审时需填报减免税申请文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凡未按规定办理年审和年审不合格的纳税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追补上年度已减免税款,并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如企业上年度为产品出口企业,且申报当期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期产值的70%以上的,可先按产品出口型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预缴税款。如企业年度申报资料所记载的全年出口产值超过全年产值的70%,且已向外经贸部门提出出口型企业申请,但汇缴期结束时尚未取得产品出口型企业证书,可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先按出口型企业适用税率计算预缴税款,主管税务分局可作出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申报审批。企业在主管税务分局核准的延期内仍未取得有关证书的,按普通适用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1.办理期限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设备购置后两个月内(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的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税务部门不予受理。主管税务分局应在受理申请的一个月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有关设备进行现场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意见后,上报市局税政科审批。对企业年度内连续多次提出申请的,分局可按季汇总上报市局。考虑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计算抵免税额的因素,分局向市局报送的时间不得迟于次年的3月底。
2.对增值税税款是否合并在设备投资总额中抵免计算的问题,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企业2004年6月1日后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国产设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有关规定(财税[2004]101号),凡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凭上述发票直接向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为避免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重复抵退,对上述设备投资,不论企业是否已从国税部门取得增值税退税款,我局均以不含税价计算设备投资额。
对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国产设备,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投资额计算方法同上。
对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设备投资,确属不能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可按设备价税合计金额计算设备投资额;若已抵免所得税的增值税税款在以后年度又获增值税退税的,应补缴其已抵免的所得税税款,主管税务分局应进行跟踪管理。
3.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适用年限较长(最长可达7年),税款要逐年延续计算抵减,容易产生漏洞,因此必须加强税款的跟踪管理,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格式见附件8),登记管理登历年抵免情况,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
(五)财产损失
1.2004年7月1日前已发生但尚未报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财产损失仍按东地税发[2003]196号文的规定执行,经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主管分局,不须上报市局。
2.内资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主管分局,即日起执行,东地税发[2003]196号文中规定的损失金额50万以上由市局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审批、备案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附件中的表证单书由各分局参照格式自行打印或印制,其他各审批、备案事项的表证单书由各分局自行从市局内部网(IP地址:http://150.88.194.1/software.htm)下载使用,不再统一印制。
附件(略):
1.税政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请参阅我站“纳税指南-审批制度”栏目)
2.税政审批(备案)事项受理回执
3.税政审批(备案)事项不予受理回执
4.税政审批事项批准通知书
5.审批(备案)事项汇总表
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统计表
7.内外资所得税审批(备案)项目对应审核关系表
8.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