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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5]50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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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05]50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5]50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50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5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13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实行查账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统一设置使用《东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样本附后,各地税分局可按照式样自行印制或到市局领取),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各类应税凭证的登记。
  二、应税凭证登记时间及新《登记簿》的启用
  应税凭证的登记,应按日、序时逐笔记载。凡在当月书立或者领受的应税凭证,应于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登记簿》按年装订成册,每年初启用新的《登记簿》。《登记簿》的保管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应税凭证登记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则分别计税贴花和进行登记;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以记载总金额从高适用税率计税贴花和进行登记。
  2.纳税人如发生业务的应税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可将当天发生的应税凭证按税目汇总登记,对应税凭证进行编号,并在《登记簿》的备注栏中注明宗数和编号,以便于核查。
  “应税凭证较多,贴花次数频繁”是指纳税人一年内平均每天应税凭证签订达10份(含10份)以上的。
  四、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使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是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可以促进纳税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宣传,及时将《登记簿》派发到按规定须填列《登记簿》的每户纳税人,同时做好填写辅导工作,切实提高印花税的登记管理水平。
  五、为加强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财税[2004]170号,市局东地税函[2005]8号转发)的后续管理,纳税人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应事先填写《东莞市汇总缴纳印花税备案表》一式二份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做好登记备案手续后退回一份给纳税人备查。
  六、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待省地税局明确后,再结合我市实际另行通知。
  附件:(略)
  1.东莞市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东莞市汇总缴纳印花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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