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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5]8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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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2005]86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5]8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8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86号
  全文有效
  2005.04.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11家人寿保险公司:
  关于保险营销人员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1月和2002年8月先后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中作了明确规定,但广州地区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11家人寿保险公司(名单见附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按国家统一规定代扣代缴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30号、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4]1426号)和《关于对广州保险营销人员追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144号)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广州11家人寿保险公司应扣未扣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426号第一点的规定,现责成有关保险公司对2002年1月1日后应扣未扣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解缴入库,税款入库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5月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426号文第二点的规定,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将考虑有关保险公司协助追缴税款的情况,确定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如果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追缴税款的,可以只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如果扣缴义务人不配合追缴税款,甚至弄虚作假、隐瞒少扣税款的,将视其情况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3倍的罚款。
  三、有关保险公司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将保险营销人员应扣未扣的税款追缴入库,并积极配合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办理补税、罚款等事宜。
  四、各保险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附件:
  11家人寿保险公司名单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4.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6.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8.中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0.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1.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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