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7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7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8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提及的粤地税发[1996]281号、粤地税发[1998]5号、粤地税发[1999]12号文市局分别以东地税发[1997]7号、东地税发[1998]18号、东地税发[1999]34号文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