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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国税发〔2005〕57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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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国税发〔2005〕57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国税发〔2005〕57号
  全文有效
  2005-06-07
  湘桥区、饶平县、潮安县国家税务局,枫溪分局、市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83 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加强税源监控,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及业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分工合作、精心组织,要根据纳税人的性质、类别以及不同行业等特点,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要求,制订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分税种、分类别、分行业的具体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监控,要按照上级局的要求和本地的税收征管实际,制定好每年的纳税评估计划;在省局未作统一前,涉及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书格式,由市局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开展评估工作需要制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开展纳税评估的操作程序,落实评估人员岗位职责,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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