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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综函[2005]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山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税务票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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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综函[2005]10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综函[2005]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山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税务票据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5-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山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税务票据问题的复函
粤财综函[2005]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山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税务票据问题的复函
  粤财综函[2005]10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6日
  中山市财政局:
  你局报来《关于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函》(中财非税函[2005]1号)收悉。经广东省财政厅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后,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规定,你市由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统一向地方税务部门购领、使用“广东省X X市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现行政策进行征收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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