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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5]14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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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发[2005]141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5]14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5]14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5]14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7日
  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全面核实所辖地区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源情况,及时做好纳税人应税房产资料的登记录入工作。市局重申:对未按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税征免手续者,今后一经查出,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为便于各单位开展好该项工作,我市2005年度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入库期统一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有关减免税问题
  (一)对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应进行分类管理,正确区分政策性减免和困难减免。享受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四类情况之一:
  1、A类情况:企业新购建的房屋在政策性减免期内的,城市房地产税按100%的幅度予以免征;
  2、B类情况:企业连续3年亏损(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
  3、C类情况:因不可抗力(如盗抢、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4、D类情况: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符合B、C、D类减免情况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困难情况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批,市局再研究确定具体减免幅度。
  三、符合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正确填具《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并按减免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一)属于A类的,附报书面申请报告、外商(或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房产证及房产记帐凭证复印件;
  (二)属于B类的,附报书面申请报告、最近连续3年(即从上年度起顺推三年,下同)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最近连续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属于C类的,附报书面申请报告以及由公安、消防、保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损失明细材料;
  (四)属于D类的,附报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有关政策文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的时间统一为税款所属年度的8月1日至9月20日(上年度9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建的房屋,其减免税可于本年度一并申请办理)。各税务分局必须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符合上述减免类别的前提下提出减免意见,于9月30日前层报市局审批。逾期一概不予补办。
  五、为完善减免税资料和数据的归档,各税务分局应于审核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资料的同时,按顺序逐份做好《2005年度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录入工作,以电子文档形式与减免税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市局税政科。
  请贯彻执行。
  附件:(略)
  1.《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表》
  2.《2005年度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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