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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05]101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跨境汽车运输车辆纳税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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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函[2005]101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05]101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跨境汽车运输车辆纳税定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跨境汽车运输车辆纳税定额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5]101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跨境汽车运输车辆纳税定额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5]10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我市中外合作、合资从事港澳跨境汽车运输业务逐渐扩大,营业收入不断增大。但在税收征管上,一直沿用1988年核定的标准征收,即按车辆吨位核定每吨每月12.5元港币征收营业税。从目前跨境汽车运输经营情况看,税负明显偏低,并且与国内汽车运输纳税定额有较大的差距。为了加强对跨境汽车运输营业税的管理,营造平衡税收负担,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保证税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决定,对跨境汽车运输的征收办法及纳税定额进行调整。现就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账册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营运收入记账凭证及会计报表,正确核算其跨境运输收入的跨境运输企业,实行查帐征收。
  二、对账册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完整的营运收入记账凭证及会计报表,不能正确核算其跨境运输收入的跨境运输企业,实行按运输车辆吨位核定征收,即按每吨每月1000元(人民币)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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