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285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28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12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目前国家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
一、按预征率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取得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普通住宅标准按省建设厅粤建房字[2005]58号及国税法[2005]8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问题。根据《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该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季度后10日内,纳税人应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数清算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该项目全部转让完毕时,纳税人应于季度后10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纳税人应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申报,如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申报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较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不能正确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的,可自愿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结算。
四、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进行核实,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涉及退税的一定要进行查实,经主管领导签字出具查帐报告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原珠地税发[1995]268号文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停止执行。
抄送:局内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