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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5]1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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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2005]168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5]1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1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168号
  全文有效
  2005.07.12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99号)以及《关于“大集中”系统个人所得税模块上线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我市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是加强税源管理、健全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二、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市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的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保证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在我市顺利推行。
  三、鉴于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需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2005年内先在具备上网申报条件的高收入行业、行政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单位试行,然后逐步推广,力争2007年底前在所有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中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
  四、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市局《关于业户端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及网上申报培训工作方案》(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用上网申报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扣缴义务人的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把载有申报软件的光盘和用户手册派发到试行业户,辅导办税人员正确使用申报软件和申报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的个人信息登记资料。同时,要按要求认真做好税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五、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启用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登记申报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49号)的要求,对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做好表证单书的更换、发放及填表辅导工作。
  六、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包括境外关联企业向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以及华侨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不论取得应税个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收入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报。
  七、凡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管理的扣缴义务人,经查实不按本通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及相关个人信息登记资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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