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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5]12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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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05]121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5]12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东地税函[2005]12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东地税函[2005]12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25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所称的“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应在不高于购买的汽车价值50%的范围内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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