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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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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潮府[2005]22号
文件名: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5-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潮府[2005]2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潮府[2005]2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26日
  为稳定我市住房价格,根据上级的通知精神,现就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和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从2005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执行新的契税政策。
  二、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并按照《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主动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符合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原优惠政策缴纳契税。
  三、我市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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