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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5]16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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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发[2005]164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5]16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5]164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5]16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11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为准。
  二、个人转让住房时间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该住房转让申请之日为准。
  三、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见附件1),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两者满足其一)、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四、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反映,目前我市暂未有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区。
  五、我市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市政府公布数据为准。
  六、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据[中山地税发 [2006]148号]文规定,该条款已停止执行)
  七、鉴于我局目前委托市国土房管部门代征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税收,为方便群众,简化操作,经与市国土房管部门协商,我局设计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计算表》(见附件2),该表用于判断交易住房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并计算应纳的营业税额,由国土房管部门在代征税款时根据交易资料直接填具,并交纳税人确认签名,经国土房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并签名确认后,与其他交易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各税务分局应定期对有关交易资料进行复核。
  八、各税务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与当地负责代征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的国土房管部门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政策得以正确贯彻落实。
  九、为建立我市房地产交易数据信息传递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以保证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顺利准确执行,我局正与市财政和国土房管部门研究房地产交易数据信息传递交换的具体内容及方式等问题,具体事项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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