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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5]12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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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12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12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24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有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需求的中国居民(国民),应在《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分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办法》所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税政科。
  二、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受理中国居民(国民)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的重要性,切实按照省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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