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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5]172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个人界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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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个人界定标准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5]172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个人界定标准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5]17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29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收入也呈现较大幅度增长。为适应形势变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经研究,现对我市高收入个人的界定标准作适当调整,对符合以下条件者列为我市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高收入个人。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年收入达到或超过十万元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十万元的个人;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稿酬所得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偶然所得项目,其他所得项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个人。
  请各税务分局注意做好辖内高收入个人的资料核实登记以及纳税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局中山地税发[2001]127号文件第一条关于高收入个人界定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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