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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发[2005]154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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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
江国税发[2005]154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
  江国税发[2005]15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6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0号)规定:纳税人领购新版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经请示省局征管处,现重新明确普通发票(包括电脑版)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
  我市电脑版普通发票已使用“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的,从9月份起增设发票期限管理功能,即“税眼”系统根据税务机关设定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对企业所领购的发票进行自动控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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