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7
  • Tax100会员 33744
查看: 918|回复: 0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37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2 12: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5]378号
文件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5]37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37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37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7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最近,基层局反映了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市局经研究,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地税局摘转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9号)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暂继续执行。
  二、对地方政府发放的招商引资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珠地税函[2003]186号文明确:“在省局未明确之前,市局同意你局意见,对获得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奖金的人员,统一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不再执行,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既是公司员工又为公司股东的个人,将公司奖励或分配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再按粤地税发[1999]163号文的规定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职教师兼职取得的收入,市局于2005年4月12 日下发的珠地税函[2005]57号文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4月29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该文明确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职教师兼职取得的收入,改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