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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河地税发[2005]145号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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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补充通知
河地税发[2005]145号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补充通知
  河地税发[2005]145号
  全文有效
  2005.09.09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市局最近下发《关于明确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河地税发[2005]142号)文件后,各地反映是否对原已实行核定所得额征收方式的双定业户均应实行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市局认为,原河地税发[2004]39号《印发河源市关于核定征收地方各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仍不改变,河地税发[2005]142号文只是重申规范,凡实行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新的带征率执行带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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