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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地方税务局设置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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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地方税务局设置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5-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地方税务局设置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点的通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地方税务局设置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点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15日
  自9月12日起,我局取消委托房产、国土部门代征蓬江、江海区区域的房地产交易税费,并由我局分别设置征收点征收相关税费。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点设置地点
  在市房产大厦二楼、市行政事务服务总汇登记分局(一楼大厅)分别设置房地产交易税费地税征收点。
  二、征收点的征税对象
  征收点的征税对象包括:征收蓬江、江海区区域(含杜阮、棠下、荷塘三镇)存量房交易的全部税费,商品房买方合同印花税、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全部税费。
  三、关于明确纳税申报问题
  凡在蓬江、江海区区域内发生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逾期将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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